Application Guidlines & Eligibility
固定辦理期程
- 每年十月第一個完整週
- 屆時請注意收件時間,逾期將不再受理
弱勢助學金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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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公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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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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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
申請程序
請於開放期間內至校務資訊系統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至生輔組。
詳細申請資訊,請依每年公告為準。
生活助學金
申請資格
符合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領之本校學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不具中華民國籍者
- 逾 25 歲或 25 歲以下就讀進修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 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 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申請程序
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在每年五月及十二月上旬將經濟弱勢學生名冊,分送各學院自行甄選任用。各學院依據校分配之員額,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並將錄用名冊送生輔組彙整。
生活助學金員額分配與核發基準
- 生活助學金員額以學院為單位分配,學務處生輔組每年依預算及教育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簽定分配
- 每生月核發生活助學金新臺幣 6000 元,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得由各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Recipients Obligations
生活服務學習規劃
-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各學院得安排領取生活助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擬訂計畫。
- 每週生活服務學習時數以 8 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30 小時,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額無對價關係。生活服務學習內容規劃應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應強調「服務」與「學習」的相互結合,在服務的過程中獲得學習的效果,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辦理生活服務學習時,應訂有相關學習準則或規範,並將生活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
- 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 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 30% 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取消資格
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於參與生活學習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資格:
- 因特殊事故或疾病不克繼續參與生活學習者
- 參與生活學習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者
- 休學或退學者
其他注意事項 Statistics
- 106 學年上學期 (含) 以前,均依往例分配各學院錄用二名學生 (清華學院乙名),共計十五名學生,由各學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依學校預算,每月每人領取生活助學金新台幣六仟元整。
- 106 學年下學期開始,納入南大校區三個學院 (其中包括系所調整院務中心),每個學院錄用二名學生,含校本部各學院之前分配之錄用人數,總計 106 學年下學期錄用廿一名學生。
- 考量南大校區「系所調整院務中心」至 108 學年僅剩大四生在學,俟 109 學年學生應已達全數畢業離校,因應學生人數遞減,故建議分配「系所調整院務中心」至 108 學年錄用領取生活助學金學生人數乙位,109 學年開始不再分配名額。
- 依上所述,108 學年學校發放生活助學金人數廿人,自 109 學年起,發放生活助學金學生人數十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