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

*請先行檢視114年家庭年所得是否超過120萬,超過者須有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階段之兄弟姊妹或子女,未符合資格者請勿申貸,以免日後通知補繳學費時,逾期繳費方式僅限轉帳及現金繳納(不受理信用卡補繳)。
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學生與所得關係人("父母"或"未成年時法定監護人"或"已婚學生之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家庭年所得查調方式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
1.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樣張)」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
2.請攜帶身分證至財政部國稅局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開啟簡報>

  • 對保日期: 115/8/18 09:00 ~ 115/9/7 15:30
  1. 填寫申請書
    確認繳費金額:
請於 115/8/18 起(大學一年級新生 8/27起)下載註冊繳費單(如需申貸學分費,請參考繳費單右邊「可貸學分費」金額)

填寫申請書:

校務資訊系統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申請>填寫就學貸款申請表>登錄並試算貸款金額。
列印「學校端」申請表及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
*學校收費項目「體育設施使用費250元」、「宿舍保證金1000元」、「鍵盤實習費590元」等,不得就學貸款
請務必記得列印「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並
繳件(註冊)時,提供繳費收據
  1. 對保:
上網至 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 登錄並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
115/8/18前上午 9:00 起下午 3:30 止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對保線上對保作業。
*若申貸同學無法與保證人同時對保請提早辦理,
請申貸同學先行至臺灣銀行辦理,再由該分行協助寄送資料(
學生自付手續費,傳送時間約一週)至保證人所在地之分行完成對保手續。
  1. 繳件(註冊):

(1)依序排列文件

     *就學貸款已申貸學雜費者,請勿將註冊單繳費

A.「學校」就學貸款申請表 (請簽名)
B.「銀行」就學貸款撥款暨申請通知書第2聯 (右上方申請人借款人親簽處 簽名,並確認蓋有 銀行戳章 或 電子戳章 )
C.「收據」不可貸款項目繳費收據 (約250~1840元) 

(2)繳件方式

【掛號寄回】115年9月7日止
300044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 生輔組 收 (就學貸款)
【親送】115年8月18日~9月3日
上班時間:上午9時~下午4時(不含例假日期間)至水木生活中心2樓 生活輔導組辦公室 繳交
【集中收件】115年9月4日(五) 、9月7日(一)開學日
服務時間:上午9:00~12:30   下午1:00~16:00
地點:水木生活中心2樓生輔組會議室、南大校區學生活動中心2樓生輔組辦公室

(3)上傳校外租賃契約(申貸校外住宿費者提供)
依教育部就學貸款辦法規定,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費貸款,學校應確實查核學生之住宿契約並應保留契約影本。

  1. 請將有效之租賃契約上傳至「清華助學系統」,未提供有效之租賃契約,依規定不予轉撥。
  2. 未實際於校外租屋的同學請勿申貸「校外住宿費」,並請您提供租賃契約以便查核(請至「清華助學系統」https://meo110.wwlc.nthu.edu.tw 登入校務資訊系統帳號、密碼註冊後點選首頁上方「申請表單」上傳),若無法提供,則以溢貸方式退還台銀。另已申請校內宿舍的同學,請勿申貸「校外住宿費」,若有以上情況者則以溢貸方式退還台銀。
  3. 契約內須清楚記載:承租人姓名為學生本人、②出租人(房東)姓名、③租賃期限、④租賃地址、⑤租賃金額及⑥承租人/出租人雙方聯繫資訊
    (資料不全將影響撥款進度,請同學務必完整提供,感謝您的配合。)
  4. 查核申貸資格&條件

教育部向財稅中心查調申貸學生及其關係人之家庭年所得後,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以上之同學,預設為貸款不合格,須具以下申貸資格(提供佐證文件)方可就學貸款
申貸資格:*114學年上下學期均查調年度113年度所得,請參考114-1查調結果,於3/20前上傳同意書及佐證文件至「清華助學系統」https://meo110.wwlc.nthu.edu.tw

甲級: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無須繳交及審核任何文件。
乙級: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繳交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下載:就學貸款通知函及同意書-乙級.pdf>
丙級: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學生自負利息+繳交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下載:就學貸款通知函及同意書-丙、丁級.pdf>
丁級: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繳交任2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下載:就學貸款通知函及同意書-丙、丁級.pdf>
 *成年之認定基準:
  
未成年:出生於97/ 3/ 1 以後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
  
已成年:出生於97/2/28以前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及「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休學生)」
  1. 差額補繳:

請自行評估是否申貸全部之可貸款項目費用(如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教育學分費、音樂指導費、校內住宿費、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
若可貸項目費用未全部就學貸款,承辦人將通知您於期限內完成差額補繳,不得要求自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中扣除。

  1. 轉發加貸金額
    (1)加貸金額係指有申貸「書籍費」、「校外住宿費」、「生活費」等費用,
    (2)銀行撥款到校後,約12月初辦理轉撥加貸金額
      A.甲級:未申請學校墊付或不符墊付資格者。
      B.乙/丙/丁級

(3)申請「學校預墊」,約11月初辦理墊付加貸金額。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152201198號函辦理。
為協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就學,學生若申請就學貸款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且
符合以下4項資格者,將於學期中由學校預墊撥款

  1. 以教育部向財稅中心查調結果為依據,家庭年收入為120萬元以下(甲級)學生,為第1階段合格學生,預計於11月初辦理學校墊支撥款。
        *家庭年收逾120萬元以上者為乙/丙/丁級學生,第1階段為不合格學生,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更正資格於12月初辦理轉發撥款。
  2. 所申請貸款金額可全額扣減應繳金額無差額需補繳者
    (如學雜分費、教育學分費、音樂指導費、校內住宿費、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
  3. 申貸校外住宿費者,已提供當學期有效之租賃契約(承租人為學生本人,租賃期間至115年11月30日前仍有效,雙方契約資訊完整)。
  4. 已於「清華助學系統」 登錄預撥需求,且於「校務資訊系統」完成個人帳戶設定者。

已獲學校墊付款項者,如有下列情事,應負歸還相關費用:

  1. 教育部認定不符就學貸款資格者(如期中休/退學或提早畢業)
    *依據99年11月30日臺高(四)字第0990203900號函(臨時動議案由三之決議),若於就學貸款撥款前辦理休學或退學而無就學事實者,不予辦理就學貸款。
  2. 銀行不予核撥就學貸款(徵信結果不符資格)

相關法規及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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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家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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