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5.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家庭年所得查調方式(非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
1.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個人所得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
2.請攜帶身分證至財政部國稅局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教育部請各校確實提供學生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貸款數額:
學生申貸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學校與銀行覆核且款項撥貸後,應即提供學生貸款之完整數額,學校不得將前揭貸款數額扣除學校所需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等相關費用後再將剩餘貸款差額予學生。故若您有可貸款項目,如學雜(分)費、校內住宿費、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請自行評估是否貸款,若未貸款將不會從您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中扣除,而要請您先行完成差額補繳,再將您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完整數額退費給您。
1.於家庭年所得查調完成後,由學校通知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以上之同學檢附以下資料:
(1)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無須繳交及審核任何文件。
(2)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繳交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3)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繳交任1名或2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未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及「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休學生)」。
2.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已成年、未成年之認定基準日: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