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學雜費減免 Application Guidlines
固定辦理期程
- 在校生:每年 6 月第一個完整週、 12 月第一個完整週(週一至週五)
(特殊境遇跨年度請先申請,於領取新證後盡速交生輔組,以利審核;低收、中低收由社政系統查核) - 新生及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大五、大六):每年 8 月中旬、 1 月中旬
- 屆時請注意收件時間,逾期不再受理 (特殊情形請提前來電或來信)
- 休學生請完成復學程序後,再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彈性開放受理)
申請對象
- 軍公教遺族
- 現役軍人子女
- 原住民族籍學生
- 身心障礙學生(如無法申請,請於申請時限內洽承辦人)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在職專班不得申請)
- 低收入戶學生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申請流程
- 請上校務資訊系統登記後列印申請書,連同相關證件交至生輔組 。,
113-1學期採線上繳件方式(免收紙本)。 繳件系統:清華助學系統 https://meo110.wwlc.nthu.edu.tw/ - 學雜費減免標準,應繳證件及詳細申請步驟請參閱相關下載
- 取代戶籍謄本作法:
(1)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版)與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資料相同者(即戶口名簿所載資料未異動者),可替代戶籍謄本【請至戶政司/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581】。
(2)使用自然人憑證至【戶政司/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作業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下載電子戶籍謄本(詳細記事版本)
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 Application Deadlines
辦理時間
第一階段【舊生】113 年 6 月 3 日 至 6 月 7 日 (線上申辦,清大助學系統線上繳件)
* 舊生係指目前在校且下一學期未畢業、休學之學生
* 大五延修生修習9學分以下者,可申請減免 雜費(請參閱教務處「113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第二階段【轉學/復學/新生】113 年 8 月 15 日至 8 月 23 日,(線上申辦,清大助學系統線上繳件)
* 新生係指目前尚未到校就讀之錄取生,如碩士班博士班招生錄取生、提早入學者
*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若無法登填學雜費減免系統,請與承辦人聯繫(分機34660)
或E-Mail:cy.lin@mx.nthu.edu.tw 告知身障類別代碼(請參考手冊背面)及級別
*學雜費繳費單列印及繳費時間預計於113年8月下旬公告下載(請參閱出納組公告),
若於製單後辦理減免者,請確認繳費單為減免後金額再繳費或就學貸款。
注意事項及規定 Eligibility and Restrictions
重複減免問題
若有重複申請之狀況發生,將另行通知同學繳還學費 (依法追繳)。
- 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
例如:大一 (上學期) 辦減免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 (上學期) 者,則不能重複辦理。 - 在同一年級學期中,在他校辦了減免,在本校也辦了減免,依教育部規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與政府相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 本校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若因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恕無法做任何補償與補救與賠償。
-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例如:同時申請 A 與 D,只給 A,不會給 D)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J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M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不予減免之對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 重複申領
-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 冒名頂替
-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其他注意事項
- 未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整繳至生輔組並簽名登記者,將刪除系統上資料,並視同沒有申請(低收、中低收、原住民族舊生免繳交申請文件)
- 當學期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之問題,請於當學期報部前反應,以便處理,學期結束後恕無法受理
- 在申請表上填寫的 E-mail 與手機,如有變更,請上校務資訊系統更改,並告知生輔組
- 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 原住民與卹滿軍公教遺族,其研究所學雜費 63% 為學費與 37% 為雜費,拆解後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依學院別)
-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文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輔組)
- 研究所學期之學分費可減免,學分費繳費單會自動扣掉減免金額
- 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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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學雜費減免(身障人士子女類別不予申請),
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身障學生、低/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軍公教遺族等類別,以大學相同學院學雜費*減免比例後,為減免額度上限。-
試算範例:
竹師教育學院 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雜費基數12,164元,學分費計4,200元*10學分=42,000元。合計54,164元。
例1:低收/身障學生(重度) 減免比例為100%,
以(學雜費基數+學分費)*63%為學費,減免至學費上限:17,500元,
以(學雜費基數+學分費)*37%為雜費,減免至雜費上限: 6,870元,
學費 (12,164+42,000)*63%=34,123元,減免17,500元,減免後應繳:16,623元。
雜費 (12,164+42,000)*37%=20,041元, 減免 6,870元, 減免後應繳:13,171元。
學生(修習10學分)減免後應繳 學雜費基數+學分費 合計 29,794元。
(以學校系統計算結果為主, 分2階段收費,學分費先繳後退,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
例2:身障類(輕度)減免比例為 40%,
(以學校系統計算結果為主, 分2階段收費,第1階段按比例計算,第2階段學分費先繳後退才能計至減免上限,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
以(學雜費基數+學分費)*63%為學費,減免學費至上限:(17,500*40%)= 7,000元
以(學雜費基數+學分費)*37%為雜費,減免雜費至上限:(6,870*40%) = 2,748元
學費 (12,164+42,000)*63%=34,123元,減免 7,000元, 減免後應繳:27,123元
雜費 (12,164+42,000)*37%=20,041元, 減免 2,748元, 減免後應繳:17,293元
學生(修習10學分)減免後應繳 學雜費基數+學分費 合計 44,416元。
(以學校系統計算結果為主, 分2階段收費,第1階段按比例計算,第2階段學分費先繳後退至減免上限,如有疑問請洽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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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卹滿軍公教遺族為固定金額減免,
原住民籍學生及卹滿軍公教遺族之就學優待減免數額係作一定金額扣除(即減免學費數額+減免雜費數額),非按比例減免。
※ 詳細說明請參閱下方連結
*申請步驟,請參閱 校務資訊系統→學雜費減免申請
*繳件步驟,請參閱 清華大學助學系統→申請表單→繳件
相關法規連結 Other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