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立清華大學就學貸款Q&A

國立清華大學就學貸款Q&A

113.1.17

Q1:辦理就學貸款之流程為何?

A:至校務資訊系統下載本學期註冊繳費單持註冊繳費單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至校務資訊系統登錄就學貸款申請表並列印簽名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繳費於學校指定收件時間及地點繳交「臺灣銀行撥款通知書第2聯」、「學校就學貸款申請表」、「不可貸款項目繳費證明」(免繳者附免繳證明)。詳情請參閱http://sa.site.nthu.edu.tw/p/404-1480-164429.php?Lang=zh-tw

Q2:就學貸款「可貸金額」是以註冊繳費單上之「應繳金額」或「可貸總額」計算?

A:「應繳金額」是指本學期應繳之所有費用,有些項目如體育設施使用費200元、宿舍保證金1,000元是不可貸款費用,須自行繳納,故「可貸金額」是以「應繳金額」扣除1,200元計算,「可貸總額」為「可貸金額」上限,皆為自由選貸項目,是「可貸金額」加上可貸書籍費3,000元;可貸住宿費(須有租賃契約)大學部16,600元、研究所27,800元;可貸學分費23,700元(碩博士一般生15學分)。

Q3:我是研究所學生,目前註冊繳費單上只有學雜費基數,而無學分費,是否可以申貸學分費?還是要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

A:可以先行申貸,不需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學分費須等全校加退選作業結束後才會確定,屆時已逾就學貸款申辦時間,故註冊繳費單上就學貸款欄「可貸學分費」已預估15學分之學分費,同學可先行預估本學期要修習之學分數,例如:以碩博士一般生為例,每學分1,580*預估修習10學分=15,800元,再將預估之金額與學雜費基數金額合計申貸學雜費。本校學雜費(學分費)收費基準請參閱http://dgaa.site.nthu.edu.tw/p/412-1209-1493.php?Lang=zh-tw

Q4:我是研究所學生,我要修習並申貸超過15學分(或我申貸之臺灣銀行不受理預估學分費),是否可以申貸?

A:可以。請將註冊繳費單及預估修習之學分數e-mail至就貸承辦人信箱yuchih@mx.nthu.edu.tw,將協助您修改註冊繳費單。

Q5:我是大五(或大六)學生,目前註冊繳費單上學雜費皆為0,是否可以申貸?還是要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

A:可以先行申貸,不需等到開學後確定學分費再申貸。學分費須等全校加退選作業結束後才會確定,屆時已逾就學貸款申辦時間,因此,請同學將註冊繳費單及預估修習之學分數e-mail至就貸承辦人信箱yuchih@mx.nthu.edu.tw,將協助您修改註冊繳費單。

Q6:我是音樂系(所)學生,目前註冊繳費單上無音樂指導費,是否可以申貸?

A:可以。請將註冊繳費單e-mail至就貸承辦人信箱yuchih@mx.nthu.edu.tw,將協助您修改註冊繳費單。音樂指導費為12,667元,若有副修為25,334元。

Q7:我是研究所學生(或大五、大六學生),我還未確定本學期要修習之學分數,若申貸後有溢貸或不足,要如何處理?

A:若申貸後有溢貸情形,則學校將統一作業退還臺灣銀行(上學期約12月上旬、下學期約5月上旬),若有不足情形,學校將通知同學補繳差額(上學期約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下學期約3月下旬至4月上旬)。

Q8我申貸時沒有預估學分費(或音樂指導費、教育學程學分費),費用要如何繳納?

A:可選擇至校務資訊系統/繳費單相關作業(出納組)/學分費繳費查詢,依收據金額及銷帳編號繳費(轉入臺灣銀行代號:004),不需列印,若您要繳交現金,可以帶學生證至出納組申請列印後至超商或兆豐銀行繳納;或您可等生輔組通知差額補繳時(上學期約於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下學期約於3月下旬至4月上旬)再行繳費,但繳費方式僅提供轉帳、匯款及至兆豐銀行臨櫃繳費3種。

Q9:我沒有要貸款註冊繳費單上之全部費用(不含不可貸款費用),沒有貸款之費用要如何繳納?

A:沒有貸款(不含不可貸款費用)之費用上學期約於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下學期約於3月下旬至4月上旬通知同學補繳差額。

Q10:不可貸款項目,如體育設施費、宿舍保證金、鍵盤實習費(音樂系學生)等,要如何繳納?

A: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登錄「就學貸款申請表」後列印,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將一併列印出來,再請同學於期限內依繳費單上繳費方式繳納,若逾期則仍可用轉帳方式繳納。

Q11:「不可貸款費用」可否不繳納,而用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扣除?

A:不可以。依教育部規定,以上皆屬不可貸款項目,仍請同學自行繳納。

Q12:「可貸款費用」可否不繳納,而用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扣除?

A:不可以。依教育部規定,學生申貸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學校與銀行覆核且款項撥貸後,應即提供學生貸款之完整數額,學校不得將前揭貸款數額扣除學校所需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等相關費用後再將剩餘貸款差額予學生。例如:學生未貸款平安保險費190元,雖然有貸款書籍費3000元,但學校不會從3000元書籍費去扣除190元平安保險費,再將差額2810元退費給學生,而是要請學生先自行繳費190元,再將3000元退費給學生。

Q13:我是低收入戶學生,我的註冊繳費單是0元而無法列印,亦無法登錄就學貸款申請表,要如何處理?

A:請e-mail至就貸承辦人信箱yuchih@mx.nthu.edu.tw,將協助您製作註冊繳費單,並至就學貸款系統後台登錄申請表。

Q14:我是研究所學生,我有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補助)資格,申貸預估學分費時要如何計算?

A:請先預估學分費,再乘以學雜費減免百分比後之金額申貸,例如:中低收入(或特殊境遇)可減免學雜費60%(亦即繳交40%),預估修習10學分*每學分1,580=15,800元,15,800*0.4=6,320元,故可申貸6,320元。學雜費減免類別及標準請參閱http://sa.site.nthu.edu.tw/p/404-1480-164431.php?Lang=zh-tw;弱勢助學金補助金額(下學期適用)請參閱http://sa.site.nthu.edu.tw/p/404-1480-164430.php?Lang=zh-tw

Q15:我有學雜費減免資格而尚未申請,是否可以先辦理就學貸款?

A:不可以。請先行申請學雜費減免,再持減免後之註冊繳費單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惟若因特殊情況於辦理就學貸款後始取得學雜費減免資格,則溢貸之學雜費將由學校退還臺灣銀行。

Q16:我有候補上校內住宿,但繳費單上宿費金額為0元,是否可以申貸住宿費?若已申貸住宿費,是否可先不繳納校內宿費?

A:繳費單上宿費金額為0元仍可依校內宿費金額申貸住宿費,若之後候補上校內住宿,可請住宿組協助修改繳費單新增宿費金額,即可先不繳納,或先行繳納宿費,等就學貸款費用撥入學校後,再退還宿費至同學帳戶。

Q17我原已申貸後取消校內住宿改至校外租屋,但繳費單上仍有宿費金額,導致校外住宿費未撥款至我的帳戶,或因之前取消校內住宿但超過住宿組規定時間而仍需繳交部分宿費,導致無法申貸校外住宿費,要如何處理?

A繳費單上仍有宿費金額的同學,將等就學貸款費用撥入學校後,再由住宿組退還宿費至同學帳戶,仍需繳交部分宿費的同學,可先行至住宿組繳費完成後,再請其協助修改繳費單宿費金額為0元,則可申貸校外住宿費。

Q18:我要辦理臺灣銀行線上申貸,但系統顯示超過貸款額度,要如何處理?

A:請電洽03-5715131分機34649郭小姐,將協助您至臺灣銀行系統後台修改貸款額度。

Q19:我在登錄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資料時,找不到我就讀的系所,要怎麼選擇?

A:請選擇與您就讀系所類似之系所即可,這不會影響您就學貸款之資格。

Q20:我有貸款書籍費(或校外住宿費、生活費等),費用何時可以領到?領取方式為何?

A:上學期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下學期約4月下旬至5月上旬,將匯入您於校務資訊系統登錄之帳戶(郵局或玉山銀行或兆豐銀行)。

Q21:我想多貸一些費用當做生活費使用,是否可以?

A:不可以。依教育部規定,就學貸款須依實際需繳交之學雜費、團體保險費、住宿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申貸,除書籍費、校外住宿費(須有租賃契約)、生活費(低收、中低收、疫情影響)外,其餘費用不可自行使用,須退還臺灣銀行。

Q22:我沒有在校外租屋,是否可以申貸「校外住宿費」?可貸金額為多少?

A:不可以。未實際於校外租屋的同學請勿申貸「校外住宿費」,學校將請您提供租賃契約(請至「清華助學系統」https://meo110.wwlc.nthu.edu.tw 登錄校務資訊系統帳號、密碼註冊後上傳)以便查核,若無法提供,則已申貸之校外住宿費金額將以溢貸方式退還臺灣銀行。可貸金額為大學部16,600元、研究所27,800元。

Q23:家庭年所得如何計算?

A:依教育部規定,依申請學年度減1之年度所得總額計算,如112學年度則以111年度年所得總額計算。

(1)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2)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3)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5)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Q24:家庭年所得總額定義為何?

A:依教育部規定,家庭年所得總額係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所得額合計」金額加總後計算,所得清單上所列之薪資金額無須另外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Q25:家庭年所得申復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否以綜合所得稅報稅後之「核定通知書」取代?

A:不可以。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1125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50042925號函釋說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個人於課稅年度內之所得(含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分離課稅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而「核定通知書」為申報戶成員於課稅年度內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所得(含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額,以及應課徵基本稅額之基本所得額,惟未達應課徵基本稅額者,不列示基本所得額,此外,亦未含分離課稅所得額)。考量兩者內容仍有不同,申復仍應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依據。

Q26:我申請就學貸款是不是在學期間都不用付利息?

A:視情況而定。依教育部規定(113年2月1日起實施)家庭年所得為148萬元以上,學生加上兄弟姊妹或子女共2名,須自付利息

Q27學生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檢附之資料為何?

A:依申貸學生家庭年所得檢附以下資料:
(1)
家庭年所得120萬元以下:無須繳交及審核任何文件。
(2)
家庭年所得超過120萬元至148萬元以下:繳交任1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3)
家庭年所得超過148萬元:繳交任1名或2名符合資格之兄弟姊妹或子女資料。
「未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已成年之兄弟姊妹或子女」需繳交「戶籍資料(含詳細記事)」及「在學證明」或「修業證明(休學生)」

Q28: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已成年、未成年之認定基準日?

A:判斷學生之兄弟姐妹、子女為成年或未成年,認定基準日配合學生向銀行對保截止日,爰訂為以下日期:
(1)上學期:每年9月30日
(2)下學期:每年2月28日(29日)

Q29:我有申辦就學貸款,但之後休學(或退學、畢業),已貸款之費用要如何處理?

A若您於就學貸款撥款至學校休學(或退學、畢業),因已非在學學生,故尚失就學貸款資格,將請您自行繳交全額學雜費後始能離校,而休學(或退學、畢業)時間若於學校發文請臺灣銀行撥款前,所申貸之費用將不向臺灣銀行申請撥款,若於學校發文請臺灣銀行撥款後,所申貸之費用將全數退還臺灣銀行;若您於就學貸款撥款至學校休學(或退學、畢業),如果於開學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7~12週),則由學校退還臺灣銀行溢貸之三分之一就學貸款費用;如果逾學期三分之二(13~18週),則無需退還臺灣銀行。

Q30:我延畢可否繼續申請就學貸款?如何申請?

A:可以。請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https://sloan.bot.com.tw/表單下載「就學貸款償還期限展延申請及異動通知書(兼切結書)」填寫,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以掛號郵寄至臺灣銀行新竹分行(300025新竹市東區林森路29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