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學務處生輔組168教室使用及管理要點
97年9月25日訂定
111年4月27日校長核定,總務處審核
113年9月19日學務長核定
一、為有效使用與管理本校168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以期發揮場地應有功能,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務處生輔組168教室使用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場地可供校內外各單位或學生社團申請借用,採收費管理。
三、本場地優先提供全民國防教學上課使用,無課程時借用時段(不分平日或假日)分為上午 (08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及晚間(18時至21時);收費標準依附件一:「國立清華大學168教室各級別收費標準」收取。
四、本場地需生輔組(以下簡稱本組)值班同仁或場管人員協助或指導操作方得啟用。擅自使用致造成設備故障、毀損或人員傷害等情事,需自負完全之責任。
五、校內外各單位或本校學生社團、系學會申請借用本場地,應填具附件二:「借用申請表」、附件三:「切結書」及附件四:「場地使用須知」,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本組提出申請,並詳附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性質、內容與時間流程),經審核通過後,於借用時間七日前繳交全部費用,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送交本組備查,始得借用。
六、借用本場地時,不得在本場地內公告、使用或發散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本校各項規定或有礙善良風俗之宣傳品、海報及旗幟等。經發現違規者,本組得立即停止場地借用,並禁止該借用單位一年之本場地借用申請,及沒收當次全數保證金。未準時離開者,每逾30分鐘扣保證金1/4。
七、本場地可容納之人數上限,依消防法規規定為90人,借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增加進場人數上限;同時借用人具監控進場人數上限之責任。
八、場地使用期間之整潔、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借用人負責妥為處理。活動結束後,由借用人將場地清潔復原,確認場地、設備無缺失及損壞情形,並於一週內持「附件四:『場地使用須知』使用後檢查清單」至本組辦理退保證金事宜,逾期不予受理;若違反規定則保證金全數沒收。
九、借用時間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申請人得提出延期或退費之要求,但本組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借用人辦理之活動須與申請內容相符,借用申請一經核定,不得私自轉讓使用權或變更活動內容,如欲變更,應循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經發現違規者,本組得立即停止場地借用,並禁止該借用單位一年之本場地借用申請,同時沒收當次全數保證金。
十一、本場地內外全面禁煙;禁止攜帶飲食入內;嚴禁使用明火、拉炮、噴霧劑或任何可能造成本場地損傷之物品。
十二、借用人需自行保管私人物品;若有遺失,本組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三、本場地每月開放公共使用至多4次,提供學務處課外活動組督導之學生社團使用,每次以3小時為原則。除借用設備依收費標準收費外,本組不另收其他場地費用 (每一借用單位一個月僅限申請 1 次)。
前項申請使用之學生社團應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具附件二:「借用申請表」 、附件三:「切結書」及附件四:「場地使用須知」,經課外活動組核可後,於活動前一個月向本組提出申請。本組不同意時應明示具體理由。
十四、本要點經學務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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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郭瀚濤 教官 035715131 分機 3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