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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不合格: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無所得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所得為0。
- 對於項目定義有疑義者(例如股息、交易所得、海外所得等項目被納入所得),請自行洽財政部稅賦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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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利息不合格: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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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息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利息為0。
- 如利息所得來自「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則請再提供「 存款利息審核表」、「 台灣銀行存摺影本」(須包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109年1月-12月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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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動產價值不合格:110年11月17以後申請之家庭應列計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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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動產亦要提供,證明不動產價值為0。
- 如係公同共有之情形,則需再行檢附有清楚載明共有人數之「 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筆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