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學校的就學補助、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二、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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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向本組提出申請。(故上學期的學費,需自行繳納或申請就學貸款)
(預計於下學期復學之休學生,如無法登錄「校務資訊系統」者,請與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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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符合申請資格者,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
(上學期繳全額,下學期減免)
三、辦理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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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9月開學日起,屆時請注意收件時間,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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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113/9/2(一) 至 113/10/4(五)(含完成補件) ,請於此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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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校務資訊系統,線上提出申請,印出申請表並簽名。
(預計於下學期復學之休學生,如無法登錄「校務資訊系統」者,請與承辦人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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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以下申請文件,上傳本校清華大學助學系統,始完成申請程序。
- 已簽名之申請表
- 父、母、(配偶)、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詳細記事版本戶籍謄本 (戶籍地分開者,亦須各別申請一併檢附)
- 上一個學期正式學業成績單 (111-2學期學業成績達60分以上;新生/轉學生無須繳交)
-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與佐證資料 (父母因其他特殊因素,合計為應計列人口顯失公平者,始須提供)
四、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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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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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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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財產所得門檻 (由教育部轉財政部查核,需a.b.c.條件同時符合)
- 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大學部低於新臺幣90萬元、碩博班低於新臺幣7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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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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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申領助學金者。
- 案例一:具有雙重碩士學籍者,若已於他校提出申請,即無法於本校再行提出申請;反之亦同。
- 案例二:轉學前於就讀他校大一、大二時期已領有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者,降轉於本校就讀大一、大二時期即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五、申請文件
- 申請表。 (請至校務資訊系統申請,印出後「簽名」)
(預計於下學期復學之休學生,如無法登錄「校務資訊系統」者,請與承辦人聯繫)
- 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請領)。
- 記事欄不可省略。
- 戶籍資料須檢附
- 學生未婚者,檢附父、母、學生本人。
- 學生已婚者,檢附配偶、學生本人。
- 學生與父母不同戶籍者,須個別申請,一併檢附。
- 父或母為新住民尚未入戶籍者,請提供居留證。
- 學生可持身分證,至各戶政事務所申請本人、直系血親、配偶之戶籍謄本
- 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 上一學期正式成績單(學業成績60分以上)。
- 上一學期無成績者,繳交歷年成績單。
- 請繳交正式學業成績單,網路列印成績單一律退件。
- 新生與轉學生無須繳交。
- 不列計所得切結書與相關佐證資料。
六、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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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生輔組初審:學籍狀態、學校成績、查詢關係人進行初審(免送所得及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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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教育部轉財稅中心查核:如查核結果有疑義,得檢附以下佐證資料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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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不合格者:請提供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非綜合所得稅報稅清單)。
- 無所得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所得為0。
- 對於項目定義有疑義者(例如股息、交易所得、海外所得等項目被納入所得),請自行洽財政部稅賦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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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利息不合格者:請提供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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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息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利息為0。
- 如利息所得來自「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則請再提供「 存款利息審核表」、「 台灣銀行存摺影本」(須包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112年1月-12月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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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動產價值不合格者:請提供113年11月15以後申請之家庭應列計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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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動產亦要提供,證明不動產價值為 0。
- 如係公同共有之情形,則需再行檢附有清楚載明共有人數之「 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筆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 申復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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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重複申領各部會補助查核:如重複申領「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須擇優申請。終審結果於12月下旬公布,請至校務資訊系統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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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設定113-2學期減免後學雜費應繳金額
七、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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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費、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休等就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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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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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喪失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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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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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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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或「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再行入學或重讀該學制年級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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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上學期休學下學期復學並於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且符合資格者」,核發1/2補助金額,減免於下學期學雜費。該學制年級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 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其他學校者」,請告知承辦人將核定結果轉入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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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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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級距 |
學年補助 |
1/2補助 |
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
✪不予核發 |
大學部 |
碩博班 |
大學部 |
碩博班 |
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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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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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
16,500
|
10,000 |
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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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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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萬以下
|
12,500
|
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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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40~50萬以下
|
10,000
|
5,000
|
第四級
|
50~60萬以下
|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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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
|
第五級
|
60~70萬以下
|
5,000
|
2,500
|
第六級
|
70~90萬以下
|
15,000 |
0
|
7,500 |
0
|
第七級 |
超過90萬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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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具本國籍之在學籍學生 |
✪對象:具本國籍之在學籍學生生(含休學生)於申請期間【112年9月11日至10月6日止】提出申請並符合資格:
(1)已完成上學期學業,下學期不再就學 或 改申請其他補助者。
(2)預計下學期復學之休學生
(無法登錄「校務資訊系統」者,請洽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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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方式 |
✪減免下學期學雜費 |
✪完成上學期學業者:核發助學金
✪復學生:減免下學期學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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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如有餘額以助學金核發至
該學年度實際學雜費金額為上限 |
●以實際學雜費金額為上限。
●就學貸款學生,辦理就學貸款溢貸還款。
●再行入學或重讀該學制年級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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