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
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 對保日期: 112/1/19 09:00 ~ 112/2/13 15:30。
- 收件日期:112年2月10日(五)及2月13日(一) 09:00~12:30 及 13:00~16:00 至水木生活中心2樓演展廳辦理繳件(南大校區辦理就學貸款之學生,請繳至南大校區學生活動中心2樓生輔組辦公室)。
- 學校部分收費項目不列入就學貸款「體育設施使用費、器具保管費、鍵盤實習費等」,需依列印之不可貸款項目繳費單,先行完成繳款,並請持已完成繳費之證明文件繳交。
- 請繳交下列文件:
- 就學貸款申請表 (請簽名,保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貸款金額須與臺銀撥款通知書內相同)
- 臺灣銀行撥款通知書第2聯( 申請人借款人親簽處請簽名)
- 不可貸款項目繳費證明(於「填寫就學貸款申請表」列印時會一併列印出來,請先完成繳費後再繳交)
-
教育部請各校確實提供學生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貸款數額:
學生申貸之書籍費、住宿費及生活費,學校與銀行覆核且款項撥貸後,應即提供學生貸款之完整數額,學校不得將前揭貸款數額扣除學校所需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等相關費用後再將剩餘貸款差額予學生。故若您有可貸款項目,如學雜(分)費、校內住宿費、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請自行評估是否貸款,若未貸款將不會從您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中扣除,而要請您先行完成差額補繳,再將您申貸之書籍費、校外住宿費及生活費完整數額退費給您。
- 教育部請各校確實查核校外住宿相關證明:
-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學校應確實查核學生之住宿契約並應保留契約影本,避免產生詐領貸款情事(如實際住家裡卻申請住宿費貸款)。
- 另學生如有申請低收入戶免費住宿,復又申請住宿費貸款,應請學校善盡查核督導之責,與銀行確認後刪除學生之住宿費貸款。
- 故未實際於校外租屋的同學請勿申貸「校外住宿費」,學校將請您提供租賃契約(請至「清華助學系統」https://meo110.wwlc.nthu.edu.tw 登錄校務資訊系統帳號、密碼註冊後上傳)以便查核,若無法提供,則已申貸之校外住宿費金額將以溢貸方式退還台銀。
- 另以低收申請免費住校內宿舍的同學,亦請勿申貸「校外住宿費」,若有以上情況者,則已申貸之校外住宿費金額將以溢貸方式退還台銀。
相關法規及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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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郭郁智
03-5715131#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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