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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6 年 12 月 11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8 日校務會議通過
98 年 11 月 3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7 年 6 月 1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16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7 年 11 月 13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0 年 12 月 14 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12 月 21 日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11 年 01 月 04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2 年 04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 32 條,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等三種;學生之懲罰分為: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勒令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七種。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銷過,「國立清華大學學生銷過實施要點」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另訂之。

第三條 學生個人之獎懲記錄,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記申誡三次視同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功過不得相抵,但得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視實際情況以專案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
一、熱心公益、熱心助人或執行公勤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二、代表本校參加地區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獲得前三名者。
三、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列入名次者(第二名至第六名)。
四、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經評列優等或甲等者。
五、擔任學生幹部服務熱忱,有具體事實者。
六、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異,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功獎勵:
一、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獲得冠軍者。
二、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
三、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
四、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五、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同學楷模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
第六條 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第四、五條之獎勵外,得併頒獎狀或獎牌。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一、侮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情節較輕者。
二、參與正式集會不守紀律,經勸阻無效者。
三、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經勸阻無效者。
四、因疏忽失責致影響公共安全,情節較輕者。
五、盜用或破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六、任意撕毀、遮蓋學校公告或合法海報,或妨害其張貼者。
七、有欺罔行為,情節輕微者。
八、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較輕,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者。
九、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情節較輕者。
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致生毀損、滅失或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或帳目不清
之情事,情節較輕者。
十一、毆人或與人互毆,情節較輕者。
十二、不遵守考場規則,情節較輕者。
十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十四、未依規定駕(騎)駛汽、機車闖入校園者,或不遵守規定路線行駛,及進入宿舍區勸阻無效者。
十五、有賭博行為,情節較輕者。
十六、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情節較輕者。
十七、住宿生擅自留宿異性,或非住宿生邀約異性住宿經查證屬實者。
十八、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十九、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者。
二十、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二十一、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者。
二十二、在校園內吸菸,經勸阻無效者。
二十三、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過、定期察看處分:
一、侮辱、惡意攻訐或誹謗教職員工或同學,情節較重者。
二、盜用或破壞公物,情節重大者。
三、有欺罔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有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情節較重,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者。
五、冒用、假借、塗改、偽造他人證件或己有證件借他人使用,情節嚴重者。
六、妨礙教職員工生執行公務者。
七、有偷竊、侵佔或貪污行為,情節較輕者。
八、在宿舍內打麻將或賭博行為,情節較重者。
九、在校內儲存危險物或非法持有違禁物品者。
十、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致生毀損、滅失或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或帳目不清
之情事,情節嚴重者。
十一、毆人或與人互毆,情節較重者。
十二、不遵守考場規則或有參與考試舞弊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三、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較輕者。
十四、有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破壞學校安寧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五、無故侵入他人研究室、寢室,或擅自翻(拆)啟他人私有物件(含電腦資料),情節較重者。
十六、未依規定完成登記手續,擅自進入異性宿舍,經勸阻或驅離無效,且態度傲慢者。
十七、非法吸食、施打或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十八、觸犯法律,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較輕者。
十九、違反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重者。
二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二十一、參與校外升學考試發生舞弊情事者。
二十二、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勒令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定期察看期間再犯過失者。
二、在學期間積滿三次大過者。
三、學期操行成績低於六十分者。
四、有盜竊、侵佔或貪污行為,情節重大致敗壞校譽者。
五、嚴重傷人或以暴力破壞學校安全者。
六、託人代考試或冒名代人考試者。
七、偽造論文內容者。
八、擅自偷改成績、學籍等相關資料,情節嚴重者。
九、觸犯法律,經法院或學校查證屬實,情節重大者。
十、參與校外升學考試發生舞弊情事者,情節嚴重者。
十一、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嚴重或性侵害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認定屬實者。
十二、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十條 學生經處分後,如再犯有相同之行為者,得加重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觸犯校規,在學校未發覺其犯有本辦法之懲罰行為前,即主動向學務處自首者,得減輕其處分。
第十二條 勒令休學以一學年以上,二學年以下為原則。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處理其個人處分之過程中,故意提供不實證據或資料,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認定其觸犯校規之事實者,得加重其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罰,除依照本辦法所訂標準訂定外,得酌量學生平日操行、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情形為加重或減輕之依據。
第十五條 學生獎懲處理程序:
一、學生有功過事實經有關人員書面通知學務處,由學務處會同該生之導師及該系所主管查明簽辦,學生犯過事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學務長裁定後,本教育理念,得要求犯過學生實施強制諮商輔導、愛校服務工作或修習相關教育課程。
二、嘉獎、小功、申誡、小過由學務長核定,大功以上陳校長核定;學生受大過以上之處分,須經學生獎懲委員會通過後陳校長核定;開會時應通知該生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惟有關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案件,為顧及學生尊嚴避免重複詢問,得由調查單位代為說明。
三、學生受有大功、大過或累計至大過(功)以上之獎懲時,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四、任何獎懲事件經正常程序處理完畢即告結案;惟在事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資料於承辦過程中未能適時取得者,得重新議處。
五、學生遭受懲誡,經校方核定公告或通知後,懲處之決定必須以書面通知,並載明主文、事實、理由、申訴方法、期限及受理單位,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程序於期限內,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之獎懲於每學期終了,按規定在其操行成績中予以加減。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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