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
《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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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與「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之獎補助金申請基準/申領金額/獎補助名額將有不同,自111學年度起採新舊制雙軌併行方式辦理。
-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毋須擔心,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等因仍適用舊制規定,故對於現行權利並無影響。
-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請務必詳閱並了解新制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相關規定(特別是下方第三大點(二)-補助金名額部分),以利未來獎補助金之申請。
一、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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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後於清華助學系統線上提出申請,本組於確認檢附資料齊全後,將協助匯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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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屆時須配合本組通知,攜帶印章至本組第二辦公室加蓋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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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教育部審查及學校預算編列程序,獎補助金撥款期程為下學期(約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
二、申請資格
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與「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之獎補助金申請基準不同,區分如下:
(一)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包括110學年度),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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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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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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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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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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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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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學生,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
(二)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包括111學年度),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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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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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有教育部學產低收入戶助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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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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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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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班排名前50%。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發給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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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50%,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發給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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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博士班學生,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
三、獎補助名額
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與「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之獎補助金申領名額不同,區分如下:
(一)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包括110學年度),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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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未有獎助名額限制;凡符合申請要件,均可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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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未有補助名額限制;凡符合申請要件,均可獲核。
(二)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包括111學年度),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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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未有獎助名額限制;凡符合申請要件,均可獲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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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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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補助名額之限制,及其排序標準為何,依每學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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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補助名額,以家庭年所得由低至高排列優先序,依序發給補助金,惟本學年度未有補助名額之限制。後續或將參酌執行成效限制補助名額或調整排序標準,如確有調整,相關規定將於新學年度開始前完成公告。(依據修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及本校110學年度111年6月21日第15次校務會報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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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係以家庭年所得應計列人口最近一年度綜合所稅各類所得總額作為計算標準。(學生未婚者,計算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計算學生本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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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補助金額
配合教育部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與「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之獎補助金申領金額不同,區分如下:
(一)110學年度以前入學者(包括110學年度),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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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依照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區分,金額自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詳舊制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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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依照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區分,金額自1萬元至2萬元不等。(詳舊制辦法第六條)
(二)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包括111學年度),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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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不區分障礙類別,僅分為輕度3萬元與中度以上4萬元。(詳新制辦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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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不區分障礙類別,僅分為輕度1萬元與中度以上2萬元。(詳新制辦法第六條)
五、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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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請至「清華助學系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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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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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學年度正式學業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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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輔會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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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此乃認定障礙等級之依據;未檢附者,依據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比照「輕度」等級辦理。
六、重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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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平均成績係為同一學年度之上學期與下學期成績加總後進行平均,故僅有其中一學期之成績則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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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獎學金訂有班排名50%之限制,係指上學期與下學期之班排名皆須進入前50%,始得申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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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與舊制併行期間,適用舊制規定之學生,其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適用新制規定之學生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如有問題,歡迎來信詢問承辦人王孝斌先生,wanghp@mx.nth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