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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 ] 衛生福利部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

為因應中華民國112年1月起民法成年年齡從現行的20歲,下修為18歲,故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2條條文原「年滿二十歲者」修正為「成年者」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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