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減免問題
若有重複申請之狀況發生,將另行通知同學繳還學費 (依法追繳)。
- 依教育部規定,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事,不得再重複申請。
例如:大一 (上學期) 辦減免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 (上學期) 者,則不能重複辦理。
- 在同一年級學期中,在他校辦了減免,在本校也辦了減免,依教育部規定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與政府相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 本校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若因辦理學雜費減免致使無法申請其他或錯失其他申請機會,恕無法做任何補償與補救與賠償。
- 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例如:同時申請 A 與 D,只給 A,不會給 D)
A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B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K 法務部被害人子女
J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G 臺北市勞動局、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F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E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M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D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H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不予減免之對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 重複申領
-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 冒名頂替
- 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其他注意事項
- 未將相關申請文件完整繳至生輔組並簽名登記者,將刪除系統上資料,並視同沒有申請(108學年起低收、中低收免繳交申請文件)
- 當學期已辦理學雜費減免之學生,若有任何學雜費減免之問題,請於當學期報部前反應,以便處理,學期結束後恕無法受理
- 在申請表上填寫的 E-mail 與手機,如有變更,請上校務資訊系統更改,並告知生輔組
- 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 原住民與卹滿軍公教遺族,其研究所學雜費 63% 為學費與 37% 為雜費,拆解後依教育部規定數額減免(依學院別)
-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文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取消/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輔組)
- 研究所學期之學分費可減免
- 學分費繳費單會自動扣掉減免金額,因本組會送減免檔案至出納組處理
- 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 (非卹滿、非原住民、非身障子女) 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
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
- 研究生學雜費基數暨學分費比照大學部之合計數額減免
- 原住民籍學生及卹滿軍公教遺族之就學優待減免數額係作一定金額扣除(即減免學費數額+減免雜費數額),非按比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