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
一、目的
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學校的就學補助、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二、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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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期:向本組提出申請。(故上學期的學費,需自行繳納或申請就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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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學期:符合申請資格者,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減免補助金額。
三、辦理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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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十月第一個完整週,屆時請注意收件時間,逾期不受理(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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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學年度,110/10/4(一) 09:00 至 110/10/08(五) 16:00,請於此期間內:
- 已簽名之申請表
- 父、母、(配偶)、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詳細記事版本戶籍謄本 (戶籍地分開者,亦須各別申請一併檢附)
- 上一個學期正式學業成績單 (新生/轉學生無須繳交)
- 不列計年所得切結書與佐證資料 (父母離婚、失蹤或其他特殊因素,合計為應計列人口顯失公平者,始須提供)
四、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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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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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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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財產所得門檻 (需a.b.c.同時符合)
- 家庭應計列人口年所得,低於新臺幣7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利息所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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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應計列人口」計算方式:學生未婚者,計算(1)學生本人(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計算(1)學生本人(2)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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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父母離異,雙方亦都要列計所得,除非有特殊狀況(例如因家暴離異、父或母失聯等),並檢具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酌予放寬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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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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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申領助學金者。
- 案例一:具有雙重碩士學籍者,若已於他校提出申請,即無法於本校再行提出申請;反之亦同。
- 案例二:轉學前於就讀他校大一、大二時期已領有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金者,降轉於本校就讀大一、大二時期即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五、財產所得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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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僅就學生學籍狀態、學校成績及家庭應計列人口進行初審,收件截止後將依規定報教育部,由該部轉請財政部統一進行財產所得門檻查核,故暫不收取各類所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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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查核結果於11月中旬公布,學生如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得檢附以下佐證資料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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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不合格: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無所得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所得為0。
- 對於項目定義有疑義者(例如股息、交易所得、海外所得等項目被納入所得),請自行洽財政部稅賦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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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利息不合格:家庭應計列人口,前一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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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利息亦要提供,證明該年度利息為0。
- 如利息所得來自「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則請再提供「 存款利息審核表」、「 台灣銀行存摺影本」(須包含封面、內頁-應包含優惠儲蓄存款質押標的明細、109年1月-12月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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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不動產價值不合格:110年11月17以後申請之家庭應列計人口「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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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動產亦要提供,證明不動產價值為0。
- 如係公同共有之情形,則需再行檢附有清楚載明共有人數之「 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 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筆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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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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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比對結果約於12月下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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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請至校務資訊系統查詢確認。
六、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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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費、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休等就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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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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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經教育部審核通過符合補助資格,就學期間如有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等情形,將影響所獲得補助金額甚至喪失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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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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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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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新臺幣/元/每一學年):
家庭年收入級距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承辦人:曾小姐 03-5715131#34662